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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国首次明确恐怖组织定义 将发布涉恐人员名单

发表于2011-10-25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天审议了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还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今天,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在我国何为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昨天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首次对此作出明确界定。草案还规定,将认定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并同步冻结涉恐资金。


发表于2011-10-25

辖区现重大事故主管领导“下课”

>>相关要点

草案增加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而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职并且辖区内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草案规定,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清洁生产促进法

拟设中央财政

清洁生产资金

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中央财政清洁生产资金,包括部分中央预算内安排的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和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等。

清洁生产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生产过程与产品采取整体预防的环境策略,减少或者消除它们对人类及环境的可能危害,同时充分满足人类需要,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生产模式。

草案对清洁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重点支持列入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效果明显、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份额较大的项目;优先支持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保护有明确目标和措施需要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草案明确国家建立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制度,提出规划应当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内容和主要措施;二是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的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名录。

发表于2011-10-25

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

建议为劳务派遣

制定专门法规

“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了派遣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在做关于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明确指出这一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近三年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明显增多,用工单位用工有不少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华建敏表示,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不予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权利得不到保障,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他们缺乏归属感和责任心并希望改变现状等问题比较突出。而且,不少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较低,难以履行法律责任。

对此突出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通过修改完善有关规定、制定劳务派遣专门法规或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等规定。

此外,华建敏还建议,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依法清理和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备相关经营条件、违法派遣、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

发表于2011-10-25

兵役法草案

义务兵退役

考公务员拟优先录用

此次兵役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其中草案明确,义务兵退役报考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说,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回乡创业的,其土地承包权也应当保留。据此,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初次审议的基础上修改为: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其他退出现役的士兵,入伍前依法承包的农村土地应当保留。

修正案草案在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家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服务期满后给予就业上的优惠。对义务兵退役后复学毕业的大学生,在参加这一类人选选拔时,应当优先考虑。据此,草案增加规定,退役大学生复学后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优先录取。

草案还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残疾军人按评定等级退养安置

>>相关要点

胡彦林说,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队提出,修正案草案在不同条款对残疾义务兵、士官和军官的安置作了规定,有必要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

为此,草案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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